开发建设单位也将信用评级公示,宁波建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切实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住建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附解读。↓↓↓
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切实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用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的中国境内房地产法人股东。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指由住建部门根据信用主体自主申报及对信用主体的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其它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量化评价其生产建设活动信用水平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各地住建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及其它信用信息,采取量化评价方式。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体系、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及人员管理以及住建部门对信用主体在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招投标行为及保修服务。
第八条 其它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创优行为、通报表扬、政策试点、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等级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信用主体与其它房屋建筑信用主体采用“统一评价标准,分类评价等级”的方式。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和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分,根据投资额按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对其它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信用分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一条 其它房屋建筑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和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分按照算术平均计算;对其它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信用分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二条 同一信用指标在赋分区间内进行评分,原则上不得重复累计,但在同一信用指标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标准设定1000分的基础分值,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等级,日信用评价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季度信用等级按上季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一)信用评价分排名前10%(含本数)的核定为A级;
(二)信用评价分排名10%--30%(含本数)的核定为B级;
(三)信用评价分排名30%--70%(含本数)的核定为C级;
(四)信用评价分排名70%--100%(含本数)的核定为D级;
(五)E级根据信用主体当前信用等级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情况即时评价所得。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且至少保持六个月:
(一)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比房产预售合同约定日期延迟交付90天及以上或开发建设过程发生停建180天及以上现象(以各地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材料为依据),且信用主体负主要责任的;
(三)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集中交付后因质量安全问题发生2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
(四)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民工工资,或因未按规定执行住宅全装修质量购房人监督机制引发2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
(五)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出现其它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为E级,且至少保持一年,同时上报省住建部门建议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十六条 新注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首次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分应继承母公司当前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分,新注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多家股东的,其信用评价分由股东的信用评价分根据股权比例加权平均得出,若股东在宁波建筑市场没有信用评价分的,按C级信用等级的中位数赋分;其它房屋建筑工程信用主体初始信用等级定为C级,信用评价分取C级的中位数。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分以及创优行为、政策试点等信息追溯期一般为两年,企业(项目)奖罚信息追溯期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无规定的,追溯一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取得之日形成的日信用评价分追溯期为八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A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建设单位扶持资质晋升;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证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等激励性措施;
(三)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给予相关支持,采取容缺办理、加快办理等激励性措施;
(四)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较大力度的信贷支持;
(六)鼓励保险机构予以较大优惠力度的工程质量保险费率;
(七)对其在建项目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实施常规监督抽测。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B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给予相关支持,采取容缺办理、加快办理等激励性措施;
(二)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一般力度的信贷支持;
(四)鼓励保险机构予以一般优惠力度的工程质量保险费率;
(五)对其在建项目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实施常规监督抽测。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C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鼓励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二)对其在建项目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实施常规监督抽测。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D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新开发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批、备案、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中,重点审查、从严办理,限制采取承诺制办理;
(二)对其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采取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增加监督抽测内容、数量和频率;
(三)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管理履职月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E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通过市房地产信用信息系统向市发改委、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局等发出通报,将“黑名单”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可暂缓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现售备案书,或暂停未售房源销售;
(三)在其新开发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所有审批、备案、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中,重点审查、从严办理,禁止采取承诺制办理
(四)取消其参加当年由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评比活动的资格;
(五)对其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采取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大幅增加监督抽测内容、数量和频率;
(六)信用主体宁波地区负责人实行生产建设活动管理履职月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较低频率、适度频率、较高频率、高频率检查的比例原则上为1:1.5:2:2.5。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信息定期向市房地产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在宁波建设网等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布信用主体季度信用等级和对应的信用评价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中国境内房地产法人股东在宁波建筑市场的当季和前溯两个季度的信用等级和对应的信用评价分采取统一形式在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现场公示。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对各地住建部门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及其局属质量安全等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全市信用主体建设项目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予以信用打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建部门及其建筑市场管理机构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建部门在进行加分时应有与加分项相关的文件、证书等为依据;扣分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住建部门对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和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应及时更新信息和撤销惩戒措施,维护信用主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不替代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不因信用主体变更、合并、分立而撤销;信用主体歇业、解散或破产的,其信用评价记录延续两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阿建权威解读《通知》
政策背景
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现状
《办法》总体思路和技术路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信用应用业务协同的实施意见》(浙发改信用〔2019〕183号)明确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及以上、红名单的服务对象,可采取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采取限制参与投资项目招投标、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惩戒措施,打通了信用评价成果跨行业应用障碍。
因此,本《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对建设单位的市场、现场行为进行量化打分,根据得分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不同信用等级与住建部门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挂钩,同时将“黑名单”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实现奖优罚劣,增强建设单位责任落实主动性。
《办法》架构设计和主要内容说明